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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规定配偶子女移居境外"裸官"不得升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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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900票  浏览129次 时间:2013年4月02日 13:22

CFP供图
  

  本报讯 南方日报记者钟伟连 通讯员刘君 胡中胜 惠州将严格落实党员干部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建立干部奖惩、计生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动态数据库,严查干部的惩处、计生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曾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干部、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将不得提任县(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及县(区)党政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职,以及重要和敏感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昨日,《惠州市从严治党五年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发文,该实施细则对今后五年从严治党工作进行细致规划,对党员干部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等进行严格规定,并标明各项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

  关于干部提拔曾留党察看的干部不得提任领导职务

  实施细则提出,将从严落实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建立干部奖惩、计生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动态数据库,在干部考察中,严格审查干部的惩处、计生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按实施细则,这项工作将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市人口计生局参加实施。对于曾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干部、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不得提任县(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不得提任县(区)党政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职,以及重要和敏感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同时,曾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干部一般不得提任领导职务,曾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干部一般不再提拔任用。受纪律处分干部首次提拔任用,除应符合党纪、法规和干部选拔任用资格外,须书面征得纪检监察机关同意,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惠州还将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对企业破产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因违法违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禁止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此外,是否符合计生政策也将成为干部考核重要依据。实施细则规定,不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赴国(境)外再生育子女的干部,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以第一胎子女健康原因为借口而生育第二胎子女,经检查第一胎子女健康的干部,不得提任县(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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