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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政协委员行贿两任水利局长 未被追刑责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南方网   发布者:ohwebwwwad
热度921票  浏览167次 时间:2013年5月26日 10:40

 记者张昊 受贿者落马,行贿者是否也应该追责?近日,有网帖反映韶关始兴县连续两任水利局局长因受贿落马,巧合的是,行贿他们的有一名是该县政协委员。如今两任水利局局长都身陷囹圄,而这名政协委员却至今未被追刑责。南都记者对网帖内容进行了核实,多位知情者向南都记者透露,该案行贿的段凯兵并未被追刑责。

  两任水利局局长受贿落马

  近日,一则网帖在韶关地区引发热议。该网帖表示2012年,韶关始兴县连续两任水利局局长张远周和刘传应因为收受贿赂被法院判刑。但受贿者落马,向两人行贿的政协委员段凯兵却安然无恙,如今还是当地知名房地产开发商。

  针对网帖反映内容,南都记者随后进行核实。张远周2001年至2006年担任韶关水利局局长。在韶关市中院对其的刑事判决书(2012韶刑二终字第29号)中写着:张远周在任水利局长期间,多次收受工程老板段凯兵等人贿赂共计348000元,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张远周案曾轰动一时,因其在法庭曾表示自己在案件侦查阶段供述犯罪事实时产生幻觉,被媒体称为“幻觉局长”。

  刘传应是张远周的后一任水利局局长,2012年他同样因为收受贿赂落马。在韶关市中院对其的刑事判决书(2012韶始法刑初字第81号)上,刘传应在2007年至2012年任水利局长期间,多次收受贿赂,共计157.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他的贿赂款同样与段凯兵有关,判决书注明,在始兴县城市防洪第八标段工程等过程中,刘传应多次收受段凯兵贿赂款40万元。

  行贿者被撤销政协委员资格

  受贿者被判刑,行贿者是否也应该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追责?但多位知情者向南都记者透露,该案行贿的段凯兵并未被追刑责。

  “在两起案件中,段凯兵都参与了行贿,但未被追究责任。”张远周的家人说,他表示张远周案件已经判决了将近一年时间,刘传应案件也已经判决了半年多时间了,段凯兵以及其他行贿者却未被追刑责,司法机关也未给出任何解释,这在当地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和质疑。

  根据两份判决书,南都记者发现,在两任水利局长的受贿案中,共涉及到行贿者9人,均为一系列工程施工老板,其中段凯兵对两任局长均有行贿,金额共达56万元。

  在始兴县采访时,段凯兵的身份在当地颇为知名。在韶关市始兴县政协官网上,段凯兵为韶关市始兴县第九届政协委员,不过在去年12月26日,其和刘传应等人被撤销县政协委员资格。目前段凯兵为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老板,其公司的项目目前仍在紧锣密鼓进行。

  为何没有被追责?昨日,南都记者针对该问题多次致电以及发短信给始兴县人民法院和始兴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提出采访要求。但截至南都记者发稿时,未收到回应。

  不过,始兴县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之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法院去年确实做出了对张远周和刘传应的判决,至于行贿者,按照程序,法院要先收到检察院的诉讼,才能进行审判,但截至目前,他们并未收到来自检察院的诉讼”。

  律师

  行贿超过20万必须要立案追责

  “行贿超过20万元,必须要立案追责,而且还不能缓刑。”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表示。

  根据我国《刑法》第389条、第390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寒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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