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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深圳市 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热度926票  浏览130次 时间:2017年7月31日 15:33

20177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广州市、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在广州市、深圳市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具体事项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广州市、深圳市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事项目录

序号:1 名称:古树名木移植审核审批

地方性法规规定:《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调整内容:该项行政许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审批调整为广州市、深圳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

序号:2 名称:国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

地方性法规规定:《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调整内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整为广州市、深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序号:3 名称: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准(货物运输)

地方性法规规定:《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

调整内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整为广州市、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序号:4 名称:不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珠江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地方性法规规定:《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调整内容:该项行政许可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审批调整为广州市、深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

序号:5 名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核准)

地方性法规规定:《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八条

调整内容:该事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审批调整为广州市、深圳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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