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欧华传媒网 >> 新闻 >> 焦点新闻 >> 详细内容 在线投稿

违建豪华大别墅主人也有相邻权益?一纸判决引争议

热度684票  浏览154769次 时间:2021年6月27日 22:52

2021年4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张行政判决书,认为当年震惊当下的乐清违建豪华大别墅主人有“相邻权”,纠正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行政裁定,维持了龙湾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这个终审判决引发争议,当事人正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请抗诉。

 

一篇报道终将温州十年豪华大别墅拆除

 

要捋清这桩案子,必须从大明电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明明说起,他曾当选为温州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2008年,周明明在乐清虹桥镇的农保地上建起了豪华大别墅,一直遭到当地村民举报和媒体曝光,当地法院也作出了强制拆除行政裁定,但直到2018年11月29日之前,此豪宅十年不倒。

 

 

转机出现在2018年11月26日,《法制日报》一版刊发了一篇题为《市民跑了一百多趟办不下一本不动产证》报道,反映的是豪华大别墅的邻居陈正辉办理不动产权遇到的问题,引发省领导的关注。

 

 

当天晚上,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发出情况说明:虹桥镇村民陈正辉及周明明系隔壁邻居,因各自建房产生纠纷,所建房子均存在违建情形。其中陈正辉所建房子属新建违建,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违建处置规定》不能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和不动产证,并非如文中所述“跑了一百多趟办不下一本不动产证”的情形。处置建筑我们绝不手软。本周我镇将会同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处置,对周明明的违建予以拆除,对陈正辉的建筑依法予以处置。正如这份情况说明承诺的,建筑成本上千万的豪华大别墅在三天后,也就是2018年11月29日上午灰飞烟灭。

 


 

陈正辉的建筑“依法予以处置”,自拆违建部分后给予办理不动产权证。但事实上,陈正辉自行拆除超高部分建筑后,又过了三年,这份不动产权证仍没有后文。《法制日报》一版的舆论监督报道终将豪华大别墅的覆灭,却没有能力为“跑一百多趟办不动产证”事件进行推进。原因是,被拆的豪华大别墅主人周明明一直在上诉。

 

2005年4月22日,周明明与乐清虹桥镇港沿村村两委签订协议,花了441500元土地补偿款,买下13间地基,并在此建起了别墅。因为土地交易的不合法,当地村两委召开会议解除协议并退还土地补偿款,但周明明未接受退款,将这笔钱原路返回,并实际使用该别墅,直到2018年11月29日上午,豪华大别墅终于被当地执法部门进行强制拆除。在这期间,为取得建房用地指标,乐清亿万富豪周明明借用周新喜、周庆社名义,将两块相距8米的土地用移花接木方式批得168平方米住宅用地,打出一份《关于要求住房困难个人建房用地指标的报告》,当然,这份“用地指标”后来被纠正,乐清市人民政府对相关批准文书予以了撤销。2019年1月19日,港沿村村两委再次把宅基地指标划给周明明。

 

一审认同“相邻权”,惊现阴阳判决

 

2019年8月6日,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一审认为,原告资格包括两个方面,实际损害和法律保护。依据乐清市住建局提供的2015年5月29日港沿村局部地块的新规划中,周明明已被相关部门强拆的豪华大别墅同时规划在其新规划中,认为乐清市住建局认可周明明与陈正辉的相邻关系,因此应当享有相邻权。

 


 

非常蹊跷的是,龙湾区人民法院移动微法院判决书和送达的纸质书判决书出现了不一致的地方。纸质判决书多出了内容是:周明明取得了宅基地指标,虽然没有获得政府部门批准,但也说明了当地政府及村委会认可两人相邻的事实。

 

 

 

二审推翻一审判决

 

2020年5月13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二审认为,周明明以被诉规划许可导致其无法拼墙、陈正辉建房占其宅基地地上空间为由诉讼。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其一,周明明所说宅基地地上空间,与邻居相距数米,且相应道坦在2015年5月被国土部门认定属于非法占地,并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原状,不认可其合法使用权,对周明明的权益并不产生影响。其二,诉讼时,周明明原别墅已经拆除、土地已经返还村集体,占地不再实际相邻。以其宅基地权益受损提起诉讼,与被诉规划许可不具有利害关系。因此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终审如此解释“利害关系” 回到一审原点

 

2021年4月26日,省高院对此案进行终审,终审判决认为,对原告资格的判定时,应当以利害关系为基础,但也不能过分拘泥于利害关系。对利害关系的认定,只要某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别人所不具备的利害关系,或具有某种特殊利益,那么,就应当认定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从《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护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立法本意到底该怎么解释?“合法权益”是否该作为作为前提条件?换种说法,也就是只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才有权提出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省高院所称的“不能过分拘泥于利害关系”,这是否扩大了“利害关系”的理解?

 

主审法官曾来温授课 为“无违建”创建工作先进人物

 

周明明与市住建局陈正辉规划行政许可一案1小时30分钟的庭审记录,现在还挂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截至2021年5月17日,已经有6841次的播放量。公开资料显示,主审法官马X贤,为省高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三级高级法官、中国法学会会员。在浙江法官进修学院兼职教师,浙江大学任授课教师,是浙江省行政诉讼方面的权威人士,著有《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精释》一书。由马X贤主审的案件,必然会产生示范作用。2019年7月12日,马X贤应邀来温州苍南,为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了“依法行政与责任担当”的法治专题培训会。非常有意思的是,时任省高院行政审判第二庭审判长的马X贤,出现在2015年度“无违建”创建工作先进名单中。此案,马X贤主审判决认为乐清豪华大别墅的主人也有利害关系的“相邻权”。

顶:41 踩:42
对本文中的事件或人物打分:
当前平均分:-0.79 (226次打分)
对本篇资讯内容的质量打分:
当前平均分:-0.82 (224次打分)
【已经有151人表态】
42票
感动
16票
路过
14票
高兴
12票
难过
12票
搞笑
12票
愤怒
20票
无聊
23票
同情
上一篇 下一篇